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調帳查核案件,得採用網路或媒體電子檔案

· 媒體申報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近來有人員來電詢問,因收到調閱帳簿查核公文,惟該公司之帳冊係採用電腦紀錄,列印紙本耗時又浪費紙張,可否提供電子檔案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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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營利事業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自106年起營利事業得以網路或媒體向所在地稅局提示帳簿資料電子檔案,該實施要點所稱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係指於稽徵機關所定提示帳簿資料期間或核准提示帳簿展延期間內,採用網路平臺上傳或媒體遞送總分類帳及其他足以表達營運狀況之帳簿資料,並得適用下列獎勵:

  1. 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除經審核有異常項目者外,免再提示憑證供核。
  2. 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且經稽徵機關查獲當年度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率不超過百分之五,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並繳清稅款及罰鍰,除當年度經稽徵機關調整全年所得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外,其後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未經人檢舉或無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得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對象。
  3. 如期提示完整帳簿資料電子檔案,得由各地區國稅局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