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所稅結算是企業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必須進行的一項重要程序,而使用媒體進行申報更是現代企業普遍採用的方式之一。在進行營所稅結算並使用媒體申報時,企業應特別注意以下事項以確保合規性和順利完成報稅流程。企業應確保所使用的媒體申報工具符合當地稅務機關的規定和要求使用不同的申報系統並與當地法規相符,以免產生報稅錯誤或延誤。
以下是營所稅媒體申報8個常見的問題:
Q1: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於何時辦理?
- 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網路申報開放期間:5月1日(0時起)至5月31日(當日24時前))。
- 決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網路申報開放期間:1月1日至12月31日。)
Q2: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媒體申報之套裝軟體來源為何?國稅局可提供那些輔助工具供營利事業單位使用?
- 請自行開發或向電腦公司購買套裝軟體、或向各地區國稅局索取申報光碟或透過網路下載建檔程式(網址:http://tax.nat.gov.tw/)。
- 惟為避免退查次數過多,徒增徵納雙方之不便,可向各地區國稅局索取申報光碟或透過網路下載審核程式,於辦理申報前先行檢測媒體申報檔案(審核程式網址:http://tax.nat.gov.tw/)。
Q3: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媒體申報,是否須事先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媒體申報,毋須事先向國稅局提出申請,請直接依作業要點規定以媒體檔案代替結算申報書並檢送相關附件辦理申報即可
Q4: 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媒體申報應檢附資料?
1.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
營利事業結算完成網路申報後,應於6月30日前(決算案件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將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之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及相關附件等資料(請儘量以A4紙張規格列印並依順序裝訂)紙本或經掃描後以光碟片代替紙本,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如為會計師簽證案件,封面並須經會計師簽章,併同資產負債表及經會計師簽章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未分配盈餘申報書與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寄交;前述資料亦得於6月27日前(決算案件得於申報期限屆滿前;收檔日在申報期限屆滿日之前,以收檔日為準),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提供。
2.符合下列情形者,得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
申報案件非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或使用藍色申報書,且無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附件目錄表項次5(境外、大陸地區可扣抵稅額證明文件)、7(各頁加附之明細表或計算表等)及8(其他各項相關文件)所列文件、財產目錄未採附件方式申報及未適用租稅減免相關規定者,得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3.上開申報書表、附件資料、租稅減免證明文件及經會計師簽證核章之會計師簽證報告書之紙本(含以電子方式儲存之媒體檔),應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5條及第27條規定妥善保存,以備稽徵機關查核。
Q5: 營利事業所得稅媒體申報可否分次辦理申報?
媒體申報無論是否初次申報或更正,每次均應彙送全部資料,不可只送部分資料辦理申報或更正。
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及清算申報作業要點範圍: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決)算申報書:
- 屬會計項目特殊行業(如金融業及保險業等)之申報案件,不可採用網路及媒體辦理申報。
- 下列申報案件,可採用媒體辦理申報,惟不可使用網際網路傳輸申報:①特殊會計年度申報案件。②逾期結算申報案件。③非108年度決算申報案件。
- 決算案件相同「資料年度」及「統一編號」者,僅開放1筆決算案件進行網路申報。
(二)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本項資料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9頁書表,得另採媒體申報。
(三)公司股東(獨資資本主、合夥人)股份(股票、出資額)轉讓通報表:本項資料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C4頁書表,得另採媒體申報。
(四)投資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稅額明細表:本項資料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A13頁及第A14頁書表,得另採媒體申報。
(五)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選擇延緩繳稅或緩課申報明細表:本項資料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A19頁書表,得另採媒體申報。
(六)以技術或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選擇延緩繳稅或緩課申報明細表:本項資料係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A20頁書表,得另採媒體申報。
(七)國別報告書表及集團主檔報告:1.國別報告書表,包含國別報告及附表「跨國企業集團國別報告成員名單」,營利事業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年內送交,方式如下:
- 國別報告書表,包含國別報告及附表「跨國企業集團國別報告成員名單」,營利事業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年內送交,方式如下:
(1)全年度可透過網際網路傳輸送交:由境內送交成員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以工商憑證申請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線上送交系統帳號、密碼,於該系統透過網際網路傳輸送交或授權最終母公司(UPE)或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SPE)或境內稅務代理人(SP)使用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線上送交系統,撰擬該集團國別報告及上傳作業。
(2)媒體送交:依符合我國規範國別報告格式(XML)建檔(包括表1、表2、表3及附表「跨國企業集團國別報告成員名單」),採用媒體送交方式,檢齊媒體光碟、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線上送交系統審核清單、媒體檔案遞送單,連同國別報告封面向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送交。 - 集團主檔報告,營利事業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年內送交,方式如下:
(1)全年度可透過網際網路傳輸送交:應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以工商憑證申請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線上送交系統帳號、密碼,於該系統以PDF檔案格式,透過網際網路傳輸送交。
(2)媒體送交:經掃描後以光碟片代替紙本,連同集團主檔報告封面,送交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 - 下列送交案件,可採用媒體辦理送交,惟不可使用網際網路傳輸送交(110年度以前案件僅可採紙本送交):
①連結稅制案件。
②登入會計年度與會計年度起日年度不一致之週結制特殊會計年度案件。
③中途變更會計年度之結算申報案件:會計年度起迄期間未滿12個月且非新開業者。
(八)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
屬特殊會計年度或逾期申報案件可採用媒體辦理結算申報,惟不可使用網際網路傳輸申報。
(九)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
1.清算申報案件可採用網際網路傳輸或媒體辦理申報,惟下列案件不可使用網際網路傳輸申報:
①決算申報案件未採用網路申報。
②清算期間起訖非108年申報案件。
2. 清算案件相同「資料年度」及「統一編號」者,僅開放1筆清算案件進行網路申報。
(十)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申報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得使用網際網路傳輸申報。
五、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前段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本要點內容之期間計算,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
Q7: 使用電子發票之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可享受那些獎勵?
使用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及使用電子發票績優營業人者,由財政部公告及統一製發獎牌,交由主管稽徵機關公開表揚頒發,並自核定之日起三年內,得享受下列獎勵:
- 由主管稽徵機關指定專人協助解決或指導有關稅務法令及實務問題。
- 由主管稽徵機關主動提供新頒賦稅釋令、法規修正、各項稅務訊息等,及邀請其參加租稅宣導活動。
- 如期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者,除經人檢舉或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情事外,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選案查核對象。
- 除經人檢舉或涉嫌違章逃漏營業稅情事外,免列入營業稅選案查核對象。
本要點一百十二年一月三日修正生效前經財政部核定為開立統一發票績優營業人者,得享受之獎勵,適用修正生效前之第六點規定。
Q8:113年5月1日起,提供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案件全年網路申報及附件上傳服務。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自113年5月1日起,提供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案件全年網路申報及附件上傳服務,相關申報軟體將於每年公布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供申報單位下載。
Ver.03
更多媒體申報在軟體端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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