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企業】如何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國別報告」

· IFRS,集團帳,營所稅,財務,報表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部分條文

因應國際間要求跨國企業集團資訊透明之發展趨勢,我國自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導入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除自94年度開始實施之移轉訂價報告外,增訂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等移轉訂價文據,且各有其適用門檻之規定。跨國集團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成員(含最終母公司),應檢視是否已達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或「國別報告」之門檻,應依規定於期限內送交。

集團帳務合併報表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之1及第22條之1規定填報申報書第B6頁,應送交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之營利事業,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未依規定於期限內送交者,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編輯

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相關規定

以往有會計師及跨國企業集團之我國送交成員反映,基於資訊之機密性,境外最終母公司不願將國別報告交由我國境內成員送交,為解決前述問題,財政部已開發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送交系統網頁版並提供英文版,自109年5月1日起正式上線,跨國企業集團境外最終母公司或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可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於境外透過網路送交國別報告,提供營利事業更多元便捷的送交管道。

編輯

集團帳務合併報表

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填報及瞭解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相關規定,該所特別整理相關重點如下:

一、揭露是否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

營利事業應於申報書封面勾選是屬於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並續填申報書第B6頁,揭露是否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之境內成員、最終母公司、經指定送交國別報告之境內成員或代理最終母公司送交國別告之成員及相關資料。

二、營利事業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規定:

  • 適用門檻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達新臺幣30億元,且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達15億元。
  • 送交主體屬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之我國營利事業。如集團於境內有2個以上成員者,得指定其中一個成員送交。
  • 送交時間辦理結算申報時備妥,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年底前)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送交方式採網路申報方式送交者,應併同結算申報案件,於5月1日至6月25日透過網路上傳集團主檔報告附檔;其他時間應將報告檔案以光碟方式,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

三、營利事業應送交國別報告規定:

適用門檻

集團前一年度合併收入總額達新臺幣270億元。

  • 送交主體最終母公司在境內:由境內最終母公司送交。最終母公司在境外:得由最終母公司或其指定代理送交成員送交,惟我國無法透過相關協定(如租稅協定、資訊交換協定或主管機關協定)取得國別報告時,應由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成員送交。如集團於境內有2個以上成員者,得指定其中一個成員送交。
  • 送交時間須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年底前)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
  • 送交方式採網路申報方式送交者,應併同結算申報案件,於5月1日至5月31日依規定格式上傳,其他時間則採媒體申報方式遞交所在地稽徵機關。

申報書B6應送交國別報告注意事項

  1. 營利事業如為跨國企業集團成員,該集團無論是否應送交國別報告,皆應揭露最終母公司及代理最終母公司送交國別報告之成員相關資料(如無代理送交成員,則免填)。
  2. 營利事業之境外最終母公司或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位於我國已簽署生效協定且實際能透過資訊交換取得國別報告之國家或地區(目前為日本、紐西蘭、澳大利亞及瑞士),於勾選應送交國別報告成員欄位時,請於申報書第B6頁勾選2-2-2或2-2-3。
  3. 營利事業之境外最終母公司或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位於我國已簽署生效協定惟無法就國別報告進行有效資訊交換之國家或地區,而須由國內營利事業送交國別報告者,於勾選應送交國別報告成員欄位時,請於申報書第B6頁勾選2-1-3或2-2-4。
  4. 國內營利事業因前述3而須送交國別報告者,惟其符合財政部108年12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804651540號令第2點免送交國別報告規定者,應於申報書第B6頁勾選1-5欄位。

提醒跨國企業集團之最終母公司應負申報國別報告之義務,最終母公司在我國境外,而我國無法依據相關協定取得該集團之國別報告時,該跨國企業集團得指定符合一定條件之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申報國別報告。如國內營利事業未獲指定,僅因集團無法透過資訊交換送交國別報告,而負有送交國別報告義務時,則國內營利事業非屬「跨國企業集團指定之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無須填列申報書第B6頁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基本資料。

Ver.02

更多 集團帳合併報表 應用

若想對 企業合併報表 有更完整的了解,歡迎您前往 合併報表 主題館瞭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