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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檢究竟檢查的內容是什麼?
勞動基準法一例一休上路以來爭議不斷,勞檢究竟檢查的內容是什麼? 您的公司準備好了嗎?勞動部目前規劃仍會持續針對高風險等行業進行專案勞檢,不分新舊法,持續強化專業輔導,同時也以「分級檢查」策略,針對屬於高工時、高違規的高風險行業、以「輔導先行」方式進行勞動檢查。
相關分級,如下表所示:
檢查對象
優先檢查
第一類分級檢查高工時、高違規率的行業,例如保全業、醫療服務業、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客運業等5,000家企業。
第二類專案檢查針對今年勞動檢查專案計畫的14項特定對象或行業,例如工讀生、派遣等
該罰就罰
第三類特定案件檢查例如媒體披露、社會關注、或重大案件等,直接實施檢查,並在檢查後持續協助改善,遇到個案有違法情事,交由地方政府裁量。
第四類申訴檢查勞工申訴或檢舉備註:另外,30人以下的微型企業將主動被列為協助改善的對象。
勞動檢查自主檢視項目
依據勞動部勞動部業於106年1月5日訂定「勞動基準法之監督及檢查處理原則」。由事業單位以自主管理方式,檢查是否符合法令規定。以下提供勞動部提供之業主自主檢視表,檢查重點項目分列如下:
本公司已置備下列文件及辦理相關事項:
- 與勞工簽訂之勞動契約 (如訂有書面契約)。
- 勞工名卡 (記載勞工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本籍、教育程度、住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到職年月日、工資、勞工保險投保日期、獎懲、傷病及其他必要事項)。
- 出勤紀錄 (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 工資清冊 (包括每位勞工之工資計算項目、金額及工資總額、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發給之工資數額等事項)。
- 採取彈性工時 (勞基法第30條及第30條之1)、延長工時(勞基法第32條)及女性夜間工作(勞基法第49條)所需之工會、勞資會議及勞工同意之文件。
- 已為勞工投勞保。
- 事業單位內有勞工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者,已依相關規定及指引辦理 (相關規定及指引,可至勞動部官方網站業務專區/工時(休息、休假、請假)查詢)
自我檢視的部分如有任何疑問,可逕洽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動部網站業務專區/勞動基準法適用/勞動基準法權益簡介查詢。
重點檢視項目
- 勞基法第7條:自主檢視內容法規條款有依規定置備勞工名卡及登記相關規定內容,並保管至勞工離職後5年。
- 勞基法第9條:僱用定期契約勞工(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都依相關規定辦理。
- 勞基法第21條第1項:給付勞工之工資皆達基本工資(基本工資金額可至勞動部官方網站業務專區/工資、工時/歷年基本工資調整)。
-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按約定及按時全額直接發給勞工薪資。
- 勞基法第23條:本公司除按約定及按時給付勞工工資外,並提供其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有依規定置備勞工工資清冊,應包括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並保存5年。
- 勞基法第30條第1、2、3項勞基法第30條之1:勞工如有加班,都有依規定給予加班費(前兩小時按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薪)加給3分之1以上,後兩小時按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 休息日前兩小時按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時薪)加給1又3分之1以上,後兩小時按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又3分之2以上,另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 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與加班時間合計未超過12小時,每月加班時數總和亦未超過46小時。勞基法第24條 勞基法第32條第2項本公司與勞工約定之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如有採彈性工時,相關規定及適用行業可至勞動部官方網站業務專區/工時(休息、休假、請假)/工時制度及工時彈性化措施介紹查詢)。
- 勞基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本公司有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另勞工每日出勤時間依規定記錄至分鐘為止。本公司不會拒絕勞工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
- 勞基法第35條:本公司有使勞工延長工時(加班)需求,並有徵得工會同意 或無工會,業經勞資會議同意。勞基法第32條第1項本公司對於採輪班制之勞工,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 更換班次時,至少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本項施行日期另由行政院定之)勞基法第34條對於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有給30分鐘休息。
- 勞基法第37條:勞工每7日至少會有1日例假及1日休息日,且連續工作不超過6日(如有採彈性工時,相關規定可至勞動部官方網站「勞動法令查詢系統」查詢)。勞基法第36條國定假日會依規定給假。
- 勞基法第38條:勞工工作滿6個月後,已依規定告知及給予特別休假,並由勞工排定之。 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已發給工資。 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已記載於工資清冊。
- 勞基法第39條:勞工於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 勞基法第46條:未僱用未滿15歲之人從事工作。 如有僱用,其已國民中學畢業或已依勞動基準法第45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辦理。勞基法第45條第1項對於僱用未滿18歲之勞工,已有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年齡證明文件。
- 勞基法第47條:僱用15歲以上未滿16歲勞工(童工),每日工作時間未超過8小時、每週未超過40小時,未使其於例假日工作。
- 勞基法第48條:未使所僱用的童工在午後8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
- 勞基法第50條:女性勞工如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已徵得工會同意(如無工會者已經勞資會議同意),並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且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已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勞基法第49條第1項女性勞工分娩前後或流產,皆依規定給予產假及產假工資。
- 勞基法第56條第2項:對於選擇舊制勞工退休制度或保留舊制年資之在職勞工,於去年底估算勞退專戶餘額,餘額已足支應本年度符合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數額;如有不足,於本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差額,並送勞退監督委員會審議。
- 勞基法第70條:所訂定工作規則已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對於勞工選擇舊制勞工退休制度或保留舊制年資者,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專戶存儲。
-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對於適用新制勞工退休制度之勞工,已依規定提繳勞工退休金。
企業透過系統管理對應相關勞基法規定
人資部門同仁的法律常識足以應付新制勞基法規嗎?如何遵循法令避免動輒影響勞工權益或踩線受罰?建議您除諮詢當地勞工局機關之外,可採依政府法令建置之人薪系統並搭配自主檢視內容,應可省下龐大的法律諮詢成本與時間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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