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保險法與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範圍
依《就業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只要參加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於子女滿3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向公司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即可向勞保局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父母如同為被保險人,可依其實際照顧需求,選擇輪流申請或同時請領,而同性婚姻關係下撫育子女,亦有適用。

勞保局會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成發給津貼外,另外還會一併發給政府加發的2成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共發給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成,最長發給6個月。同一名子女父母如均符合請領資格,同時留職停薪照顧小孩,則2人合計最多可領取12個月津貼及薪資補助,假設父母之平均月投保薪資均為3萬8,200元,每月2人各可領到3萬560元,每月共可領到6萬1,120元,合計最多可領到36萬6,720元,能給予育兒家庭雙倍的經濟支持。
雇主倘因為以下4種情形之一,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依法必須要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並且要在30日前通知受僱者;此外,也應該要依照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 事業單位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
- 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
-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據統計,自111年1月18日就業保險法第19條之2條文修正放寬父母可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後,至113年底已計有31,290位父母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且113年男性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人數25,282人較110年16,472人成長53%,男性申請比例亦由110年20%成長至113年之27%,顯見近年來男性勞工朋友已越來越願意共同分擔育兒責任。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為了鼓勵職業父母共同陪伴子女成長,並讓津貼申請方式更切合實際育兒需求,《就業保險法》自111年1月18日修正施行,刪除父母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此後父母同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且符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條件者,即可同時請領津貼。
父親或母親只要參加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於子女滿3歲前,依規定向公司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即可向勞保局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成計算,加上政府自110年7月起另提供2成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共發給8成的津貼及補助,且薪資補助與津貼合併發給,無須另行提出申請。又自111年1月開放父母可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讓父母共同照顧子女,更無後顧之憂。

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
自110年7月1日起「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已施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被保險人可再加發平均月投保薪資20%之薪資補助,故合計被保險人共可獲得平均月投保薪資80%之津貼及補助,讓父母照顧子女,更無後顧之憂。以剛喜獲千金的小花和大明為例試算:
父母均符合《就業保險法》請領規定,如同時留職停薪照顧小孩,則2人共可申請最長12個月津貼及薪資補助。父母均符合就業保險法請領規定,如同時留職停薪照顧小孩,則2人半年共可申請12個月津貼及薪資補助。假設2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均為4萬2,000元,每月2人各可領到3萬3,600元,半年合計可領到40萬3,200元。提醒自110年7月1日起加發之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係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合併發給,為簡政便民,被保險人無須另行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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