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嬰留職停薪,助父母安心陪伴子女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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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保險法與性別工作平等法保障範圍

依《就業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只要參加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於子女滿3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向公司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即可向勞保局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標準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6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6個月。

  1. 事業單位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
  2. 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
  3.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
  4.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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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倘因為以上4種情形之一,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依法必須要報經主管機關同意,並且要在30日前通知受僱者;此外,也應該要依照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舉例說明:小陳在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前,擔任某公司部門主管,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公司雖然讓其復職,但調整職務為「非主管」,小陳遂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訴。經地方性別工作平等會評議,認為公司確實未依法讓小陳回復育嬰留職停薪前的原有工作職位,因此認定公司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成立,並依法裁罰,同時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已有相關的保障,雇主不讓勞工回復原職,或是恣意調整育嬰留職停薪員工的職務,甚至無故解僱,皆可依法處理。請雇主特別注意相關規定,以免觸法。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為了鼓勵職業父母共同陪伴子女成長,並讓津貼申請方式更切合實際育兒需求,《就業保險法》自111年1月18日修正施行,刪除父母不得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規定,此後父母同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且符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條件者,即可同時請領津貼。

父親或母親只要參加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於子女滿3歲前,依規定向公司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即可向勞保局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按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成計算,加上政府自110年7月起另提供2成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共發給8成的津貼及補助,且薪資補助與津貼合併發給,無須另行提出申請。又自111年1月開放父母可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讓父母共同照顧子女,更無後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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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

自110年7月1日起「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已施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被保險人可再加發平均月投保薪資20%之薪資補助,故合計被保險人共可獲得平均月投保薪資80%之津貼及補助,讓父母照顧子女,更無後顧之憂。以剛喜獲千金的小花和大明為例試算:

父母均符合《就業保險法》請領規定,如同時留職停薪照顧小孩,則2人共可申請最長12個月津貼及薪資補助。父母均符合就業保險法請領規定,如同時留職停薪照顧小孩,則2人半年共可申請12個月津貼及薪資補助。假設2人之平均月投保薪資均為4萬2,000元,每月2人各可領到3萬3,600元,半年合計可領到40萬3,200元。提醒自110年7月1日起加發之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係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合併發給,為簡政便民,被保險人無須另行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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