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錯誤態樣彙整及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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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報稅即將來臨,為提供民眾正確申報營業稅觀念,避免錯誤遭受補稅處罰,特彙整營業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及應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1. 作廢發票之收執聯及扣抵聯,要訂在同張發票存根聯上,以避免訂錯發生漏報有效發票之銷售額。
  2. 進項憑證若以影本申報扣抵時,應檢查是否有重複扣抵情事。
  3. 新設立且已開始營業並購買統一發票營業人,當期如無銷售額仍須辦理營業稅申報,惟營業人往往誤認無銷售額即無須申報,致被加徵滯、怠報金。
  4. 誤用前期統一發票或提前使用統一發票,漏未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
  5. 總分支機構間領用之統一發票誤以為可以相互調借使用。
  6. 誤將不得扣抵進項憑證提出扣抵或將得扣抵進項憑證重複扣抵,致發生虛報進項稅額。
  7. 申報書之留抵稅額相關欄位漏未填寫或計算錯誤(例如與上期金額不符或誤將獨資商號變更前負責人累積留抵稅額轉入變更後負責人)。
  8. 將不可列入零稅率銷售額項目(例如出口無償之禮物)誤報適用零稅率,產生異常。
  9. 營業人外銷貨物且原已申報適用零稅率,嗣後因故退運回國內時,漏未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當期(月)申報零稅率銷貨退回。
  10. 兼營營業人未申請放棄適用免稅,銷售免稅貨物(如生鮮蔬菜、水果)應依規定開立免稅發票而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11. 年度結束時,營業人漏未將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
  12. 兼營投資營業人當年度實際營業期間未滿9個月,當年度應免辦理調整,應俟次年度最後一期再行調整,惟屢有營業人提前於當年度申報調整。
  13. 營利事業兼營投資業務於年度中取得之國內外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暫免」列入取得當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暨「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下稱兼營辦法)規定,應將全年度取得之現金股利及屬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的股票股利,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應納或溢付稅額。

提醒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時,請確實注意檢視有無上述情形,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辦理。

 

營所稅常見八大錯誤態樣

  1. 營利事業因一時疏忽漏未申報保險理賠、銀行利息、各項補助款等收入。
  2. 營利事業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未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3. 營利事業出口貨物已報關,而未將收入列入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之會計年度申報。
  4. 營利事業誤列報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損失。
  5. 營利事業誤列報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
  6. 營利事業誤列報超過限額部分之費用或損失。
  7.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扣抵其中華民國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時,該境外所得之計算,應以其境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為準,卻誤以該筆境外收入認列為所得額。
  8. 營利事業將未依法律規定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或未經財政部發布解釋函令核准之項目,誤列入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提醒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時,請確實注意檢視有無上述情形,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