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均為休假日,應依法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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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

民族掃墓節(清明節)與兒童節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114年清明節為4月4日(五),與兒童節同一天,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兒童節假日提前至4月3日(四)。如國定假日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勞雇雙方應協商擇日補假;如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雇主應依法給付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的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為應放假之日,雇主應確保勞工權益,妥善安排假期或工時調整,以符合法規要求。

依法給假並給薪

故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上開2日雇主均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前述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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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資計算方式範例

勞雇雙方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假設月薪(新臺幣,以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於4月3日至6日連假期間,各日得否出勤及其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4月3日兒童節(四)及4月4日清明節(五):

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二、4月5日(六):

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試算:150元×2小時×4/3+150元×6小時×5/3=1,900元。

三、4月6日(日):

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提早與勞工約定減少爭議

提醒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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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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