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IFRS15-客戶合約之收入切割五步驟

· IFRS,合併報表,會計,帳款管理,財務

企業適用 IFRS15 接軌國際

建立IFRS15(客戶合約之收入)主要目的係對財務狀況表之使用者輕易檢視有關於客戶合約產生之收入與現金流量有關之性質、金額及其他不確定性可取得有效且淺顯易懂的資訊。「收入」係各企業營運成長之象徵,為了使企業之財務報導更具可靠性,亦隨著與國際接軌,經我國金管會評估後宣布我國已於民國107年1月1日與國際同步適用IFRS15(客戶合約之收入), 企業應於2018年1月1日起適用IFRS15,得提前適用(提前適用應揭露)。

一準則之誕生,往往可取代現行使用之國際會計準則(IAS)或解釋公告,例如:IAS11【建造合約】、IAS18 【收入】及其他相關解釋公告等,較可方便運用準則且不互相牴觸。在IFRS15(客戶合約之收入)適用所有客戶合約,但IAS17【租賃】內之「租賃合約」、IFRS4【保險合約】內之「保險合約」、IFRS9【金融工具】、IFRS10【合併報表】、IFRS11【聯合協議】、IAS27【單獨財務報表】及IAS28【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內之「金融工具及其他合約權利或義務」以及相同業務之企業間依「非貨幣性交貨」協助銷售客戶之合約除外:

企業切割時間點五個判斷步驟

客戶合約成立至收入認列時,有判斷步驟可協助企業在切割時點時更加明朗:

  • 步驟一 辨認客戶合約:
    合約可依書面、口頭等其他慣例表示,並可履行權利及義務。(目前規定並無明文規定,故作法可能造成分歧)。
  • 步驟二 辨認合約履約義務:
    在辨認合約中之履約義務時提供明確之定義,合約開始時應先確認「可區分」之履行義務,同時成立下述兩條件及可視為「可區分之商品或勞務」:
    (1)客戶可自該商品或勞務本身或與客戶容易且隨時可得之其他資源結合而獲益。
    (2)當企業在移轉商品或勞務給予客戶時之承諾以及其他合約內承諾係可單獨辨認時。
  • 步驟三 決定交易價格:
    企業在交付商品或勞務給客戶時,雙方承諾之價格應為企業方在收取預期有權取得之金額或最有可能取得的價格(價格可能因打折、讓價或其他誘因而有所不同)。
  • 步驟四 分攤交易價格至合約的履約義務:
    將步驟三之交易價格分攤至客戶合約中相對售價之可區分履約義務(步驟二)。
  • 步驟五 滿足履約義務時點時或一段區間便可認列收入:
    企業交付部分或全部之商品或勞務給客戶且已滿足該義務時,得認列部分或全部之收入。

broken image

依不同狀況區分會計科目

若雙方任一方已履約,便可搭起相互間關係之橋梁(履行義務及付款關係),並於財務報表列合約資產或合約負債。企業可向客戶收取對價或款項可收回之前,已移轉商品或勞務給予客戶之履約時,企業應於財務狀況表列報為「合約資產」;企業須將任何對價之無條件可收回之相關權利,於財務狀況表單獨列報為「應收款」;客戶收到商品或勞務服務前,已支付對價或無條件支付對等金額時,企業應於財務狀況表列報為「合約負債」。

有關「揭露」原則係客戶合約收入應與其他來源之收入分開單獨揭露;應收款或合約資產若發生減損,亦與其他減損項目分開單獨揭露;上述會計科目需揭露期初之金額及期末餘額;若發生重大變動(如:企業合併、減損等),應充分揭露。

因企業針對每一客戶合約不同而產生不同的優惠折數、折扣或違約罰款等皆影響「交易價格」,且企業在提供客製服務上也已盛行許久,因此IFRS15之規定主要係將企業之收入認列時點區分,才可得到最詳盡的「合約資產」、「合約負債」或「應收款」,財務狀況表上的表達才能更清楚完善。

IFRS15新準則後可能會造成之影響

IFRS15的導入,更能讓所有權移轉之時點更清晰可見,適用IFRS15新準則後可能會造成之影響,在國際接軌之時,應多加蒐集資訊以及多階段之評估後並且建議納入內部控制之考量,才可更有效且更完善表達。

更多 IFRS 在軟體端的應用

若想對 IFRS 有更完整的了解,歡迎您前往 IFRS 專頁瞭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