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已達耐用年限仍繼續使用可續提折舊
營利事業已屆耐用年限表規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資產,仍繼續使用者,其殘值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計提折舊;倘不繼續使用而毀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值,不足數額得列為當年度之損失;其廢料售價收入超過預留之殘值者,超過之數額則應列為當年度之收益。
營利事業已屆耐用年限表規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資產,仍繼續使用可自行預估耐用年數及殘值,續提折舊,以反映繼續使用的經濟實質,而繼續提列折舊計算的公式,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平均法為例,為原留殘值減除重行估列的殘值,再除以自行估計尚可使用年數後的金額〔即(原留殘值-重行估列的殘值)÷估計尚可使用的年數〕。
固定資產達耐用年限提列足額折舊,應提出資產毀棄或廢棄證明
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已達耐用年限提列足額折舊後,倘無法繼續使用,應確實提出該項資產毀棄或廢棄之證明,始得將殘值轉列為當年度損失。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已達耐用年限提列足額折舊後,倘無法繼續使用,應確實提出該項資產毀滅或廢棄之證明,始得將殘值轉列為當年度損失。依據所得稅法第57條規定,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價者,不足之額,得列為當年度之損失,其超過預留之殘價者,超過之額應列為當年度之收益。
固定資產提列應注意事項
固定資產因不可抗力災害或汰舊換新提前報廢時,企業應提供證明文件,如會計師查核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報告,以資產未折減餘額列為當年度損失。若有廢料出售收入,應將售價列為收益。證明文件可包括監毀固定資產的證明、報廢前後照片、清運資料及出售收入憑證或回收單據等。無法取得上述證明文件時,應事前報請國稅局核備。這些步驟確保固定資產提前報廢的損失和收益合法合規。
固定資產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若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殘價,不足額可列為當年度損失;超過部分應列為當年度收益。雖無須向稽徵機關報備,但企業應保留足資證明文件,如報廢前後照片、清運資料及出售收入憑證或回收單據,以供國稅局查核。根據財政部61年10月11日台財稅第38717號函釋,特定事故指不可抗力災害或汰舊換新,報廢須以不堪使用為標準。
列報固定資產修繕屬資本支出者,應注意哪些事項?
營利事業修繕設備、辦公室之支出足以增加資產價值或效能超過2年,要注意列為資本支出,分年認列折舊費用。供營業上使用之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等固定資產之修繕費、裝修費,屬於資本支出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及第95條規定,應併入原資產之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
-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及第77條之1規定,營業用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的修繕支出,若為維持正常使用,可作為費用列支,如粉刷牆壁、地板修補等。但若修繕費增加資產價值或效能超過2年,如更換室內配電設備或安裝冷暖氣設備,除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8萬元可列為當年度費用外,應作為資本支出,加入原資產成本餘額計算,效能期間可確知者得以有效期間平均分攤。
-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固定資產的折舊應按不短於耐用年數表規定的年數,逐年提列,不得間斷。若按短於規定年數提列,除符合《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2項者外,超提部分不予認定。
- 依規定,修繕費若能增加資產價值且效能超過2年,除支出不超過新臺幣8萬元可列為當年度費用外,應作為資本支出,加入資產成本內計算。若效能年限可確定,則按有效期間平均分攤。若租賃物的修繕費由承租營業單位負擔,可列為費用,有遞延性質者按租賃期限分攤提列。
- 另重大檢查費,屬於資本支出者,亦應加入原資產實際成本餘額內計算,同時除列前次重大檢查成本之剩餘帳面價值,以其未使用年數作為耐用年數,按照規定折舊率計算折舊。
境外固定資產可委託當地合格會計師或機構就地監毀
因應疫情影響,營利事業存放於境外的固定資產或商品需就地報廢時,可報請主管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合格會計師或公正機構、檢驗機構監毀及簽證。境外固定資產因特定事故毀滅或商品、原料等因過期、變質需報廢,除可按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認定損失外,亦可事前報請境內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會計師或公正機構監毀,取得證明文件以供查核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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