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國定假日遇週二或週四時,會將當週一或當週五和前一週或後一週的週六做工作日、休息日的調換,由此產生四天連假以利國人做更彈性的假期安排(例今年端午連假),但若於這四天連假須加班時,加班費該如何計算?如果另當國定假日遇週六、週日時,則會補假於週五或隔週一的情況(例春節),倘若於補假日須加班,加班費該如何計算?
因調班而產生連續假日且必須加班
端午連假的計算方式
以今年端午連假為例,今年將 6 月 20 日的休息日與 6 月 26 日的工作日互換,因此 6 月 26 日變為休息日。
在一般工作單位為週一至週五屬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假設月薪資為36,000,換算時薪150,連假期間出勤工資給付如下:
- 6/25 屬國定假日,加班費計算方式為兩倍時薪。
- 當日出勤應獲兩倍薪資,因此除原本包含於原本月薪的薪資外,可多獲得150*8小時=1,200元;且國定假日出勤不滿8小時,皆須以8小時做計算。
- 6/26、6/27 屬休息日,應依照比例計算加班費。
- 6/28 屬例假日,不得隨意要求出勤。
6 月 28 日性質為例假,非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
春節假期的複雜計算
以今年春節連假為例, 1/25 初一和1/26初二遇週六、週日, 因此於1/28、1/29做補假。今年春節七天假期,原有國定假日逢休息日、例假日,加上小年夜提早放假一天,之後於年後的2月15日週六補班,情況較為複雜,即使是一般週一到週五為工作日的常態班表,也有許多眉角。
今年因為政府機關為了讓春節有七天假,從23日小年夜開始放假,2月15日(週六)補上班,勞動部表示,民間企業如果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調整為七天春節連假,可以根據「八週彈性工時」規定,經工會同意或無工會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將2月15日(週六)的休息日與1月23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但調整後,23日就變成休息日,如雇主請勞工23日工作,必須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同樣以一般工作單位為週一至週五屬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假設月薪資為36,000,換算時薪150,春節連假期間出勤工資給付如下:
- 1/23和2/15班別互調,因此1/23應以休息日計算,2/15則為平日加班。
- 1/25和1/26則維持原週六(休息日)和週日(例假日)所規定之加班費計算。
(150 元 × 2 小時 × 1.34 )+ (150 元 × 6 小時 × 1.67)=1905 元
1/26性質為例假,非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
- 1/28和1/29為1/25、1/26遇週六和週日時所補的假,加班費計算方式以原1/25為國定假日屬性作計算。
當日出勤應獲兩倍薪資,因此除原本包含於原本月薪的薪資外,可多獲得150*8小時=1,200元;且國定假日出勤不滿8小時,皆須以8小時做計算。
當採四週變形工時則不適用上述計算邏輯
透過系統依據設定加班類別簡化加班費計算
對於週休二日的加班費說穿了是文字說明太複雜,以上述兩案例來看,文字很瑣碎但實質上卻很單純。於系統中可於年初或前年底時(依照人事行政局)即可設定該年度行事曆和出勤曆,待實際遇到調班補假的日子,可直接由系統依據所設定的加班類別做加班費的計算,不須每次都在文字的迷宮中迷路。
中秋節的補假日計算
就中秋連假期間加班之工資說明:在勞雇雙方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並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運用「8週彈性工時」形成4天中秋連假之前提下,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 9月9日中秋節補假日(星期五):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如下:
150元×8小時=1,200元 - 9月10日(星期六):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規定計給加班費,試算如下:
150元×2小時×4/3+150元×6小時×5/3=1,900元 - 9月11日(星期日):
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年度終結未休畢之特休假,應依法結算工資【特休】
《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即應發給勞工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
依法給假
- 雇主應將年度特別休假日數,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書面通知之形式,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與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之資料為之。
- 年度終結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雇主即應發給勞工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如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得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但至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勞工仍有未休畢之日數,雇主應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工資。
- 特別休假係以給予勞工休息為目的,事業單位應依法給予特別休假相關權利,並應由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期日,不得有限制排定或強制遞延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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