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賸餘款本金及利息應列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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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

營利事業如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賸餘款(含本金及利息),應於當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其他收入,避免補稅受罰。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該法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的勞工退休金及年金保險費,得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限額內,列報為提撥年度費用。若營利事業發生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等情形,或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支付退休金之員工,應依規定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並領回賸餘款,並於領回年度將其轉列為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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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55條標準舊制工作年資退休金

《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雖已於94年7月1日施行,惟事業單位內如仍有選擇適用勞退舊制,或保留舊制工作年資且尚未結清之勞工,於勞工符合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要件時,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所定標準,給付舊制工作年資之退休金。

事業單位如有僱用具勞退舊制年資之勞工,依法雇主除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規定按月繼續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義務外,尚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每年年底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是否足以給付次一年度預估成就自請退休要件之一(即: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工作25年以上、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或強制退休要件(年滿65歲)之勞工,其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標準計算之退休金數額。

使用ERP系統HR之新舊制提撥退休金

雇主應於12月底預估次一年度符合舊制退休條件所需退休金

事業單位若僱用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勞退舊制)的勞工,應注意遵守相關規定。根據《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雇主需於每年年底前,估算次一年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及第54條退休條件勞工所需的退休金。若估算結果顯示退休準備金不足,雇主應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差額至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以確保退休金充足。妥善管理退休準備金帳戶,符合相關法律規範,亦能提升企業形象和勞資關係的穩定性。

退休金差額應於次年3月底一次補足

如有不足,雇主應於次年度3月底前一次提撥補足差額;勞動部為保障舊制勞工之退休金權益,每年度除與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合作辦理勞工退休制度及法令說明會外,亦主動通知、輔導並協助事業單位進行估算,以落實《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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