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放給外籍勞工或移工的薪資,究竟該按「非居住者」或「居住者」扣繳率辦理扣繳?
基本上是以其【護照簽證】或【居留證】所記載的居留期間來判斷。企業給付外籍勞工薪資時,可以從該勞工的居留證、護照簽證所記載居留期間來判斷應採用何種身分辦理扣繳,如果預計當年度可居留滿183天,自始就可按居住者扣繳率扣繳,不必等到外籍勞工當年度已居留滿183天時,才用居住者扣繳率扣繳。不過,要注意該勞工若提前離境不再來我國,且其該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實際居留天數又不滿183天時,則必須依「非居住者」扣繳率核計其扣繳稅額,就其與原扣繳稅額的差額補徵。
所得稅法中「非居住者」與「居住者」的183天規定
依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第2款規定,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就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也就是說,外籍勞工於同一課稅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是為稅法規定的「居住者」,如果未滿183天就屬於「非居住者」。外籍人士如符合前述居住者的規定,其112年度的所得應於113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報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
外籍移工選擇課稅方式
外籍人士(有居留證):在華留日數已超過183天(含183天),是依【所得稅扣繳稅額表】產生【代扣所得稅金額】,與本國人員在職員工相同。
外籍人士(無居留證):在華留日數未超過183天,系統會根據當月薪資單應稅所得合計項目與是否超過基本工資1.5倍判斷該月扣繳率為6%或18%產生【代扣所得稅金額】
特別提醒企業,不同年度的居留天數不可以累計,如果外籍勞工是下半年才入境或於上半年就居留期滿,則自始就一定要按非居住者扣繳率辦理扣繳,否則將因違反扣繳義務而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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