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兒新制修正,相關福利措施企業都了解嗎?

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規定上路,相關子法及解釋令同步施行

· ERP顧問專欄,勞基法規範

隨著台灣生育率逐年的降低,政府為了解決日益嚴重的少子化問題,提出多項新政策,用以打造友善的生養環境,提升民眾生育的意願。其內容包含了放寬育嬰留停彈性申請規定、提高公費產檢次數,產檢假天數也因應增加以及育嬰留停津貼加碼等,相關政策友善育兒新制於2022年1月18日上路,2023年5月1日修正,以下就一起來看看政策的幾個重點吧~

現行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平法)對於女性勞工「分娩前後」與「妊娠3個月以上」、「妊娠未滿3個月」及「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分別訂有8星期、4星期、1星期及5日之產假規定,至於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另適用勞動基準法者,勞動基準法則訂有產假8星期及4星期工資照給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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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檢次數從10次調高為14次

配合預防保健產檢次數,未來將從10次調高為14次,並擴充產檢項目包含:妊娠糖尿病、貧血篩檢,以及2次超音波。

有薪產檢假由5日增為7天

  • 法令上產檢假的相關規定異動前後之差異:申請資格 女性勞工妊娠期間給假天數 5天→7天。
  • 申請資格:女性勞工妊娠期間
  • 給假天數:5天→7天。 因應產檢次數的增加,預計修法產假天數也將從5天增加為7天。
  • 薪資計算:薪資照給(《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增加的2日之薪資,由政府補助,不增加雇主負擔,雇主可向勞動部申請薪資補助。
  • 但依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各逾5日且薪資照給者,不適用之。

相關法規: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受僱者妊娠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五日。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受僱者為前項之請求時,雇主不能拒絕,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受僱者依規定申請產檢假者,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配合法令修正,勞動部於2022/1/18發布「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條、第15條修正條文、「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9條修正條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4項與第5項規定解釋令及「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要點」,並與《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同步在1月18日施行。
  • 配合法令修正,勞動部於2023/5/1發布修正《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明定勞工因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如未請產假而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雇主不得因此扣發全勤獎金,自112年5月3日生效。

「陪產檢及陪產假」之請假期間

關於「陪產檢及陪產假」之請假期間,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新修正規定,受僱者陪伴配偶產檢之請假,應於配偶妊娠期間為之;至於陪伴配偶生產之請假,仍於原陪產假所定請假期間為之,亦即在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請假。另「陪產檢及陪產假」之請假單位,考量請「陪產檢及陪產假」之受僱者,需配合其配偶之產檢事實及需求,其請假單位與產檢假相同較為妥適,故勞動部發布解釋令,敘明受僱者選擇以「半日」或「小時」為「陪產檢及陪產假」之請假單位,雇主不得拒絕;選擇以小時為請假單位者,「7日」之計算,得以每日8小時乘以7,共計56小時計給;又受僱者擇定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所定給予雇主薪資補助之新規定,勞動部修正發布「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補助要點」,自本(18)日起,凡給予受僱者第6日、第7日陪產檢及陪產假之雇主,於給付陪產檢及陪產假薪資後,即可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第6日、第7日全額薪資補助,至自去(110)年7月1日起,有給予受僱者第6日、第7日產檢假之雇主,於給付產檢假薪資後,亦可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第6日、第7日全額薪資補助。

提醒受僱者依法提出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時,雇主不得拒絕,違反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名稱、姓名。

放寬育嬰留停彈性申請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之規定,凡受僱者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但先前在申請的部分,有諸多限制,導致員工有各種考量疑慮,無法安心或順利地享受自身的權益,進而影響生育的意願,故此次推出的新政策中,即放寬了以下幾項的限制,使員工可以更加彈性的申請

1. 父母可以同時申請育嬰留停及請領育嬰留停津貼

先前有限制如父母都符合請領資格,得先後提出申請,期間不得重疊,合計每1子女最長可請領12個月;但為鼓勵雙薪家庭父母共同陪伴子女成長,此次修正放寬申請之限制。

2. 配偶未就業,受僱者也可以申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規定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16條及第20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此項也在此次修正中放寬,但此規定之修正案正在行政院審查中,修正後會再公告。

3. 申請期間可以少於6個月,不低於30日,以申請2次為限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原規定每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以不少於6個月為原則。為鼓勵雙薪家庭父母共同陪伴子女成長,此次修正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之彈性,受僱者在子女滿3歲前,如有少於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之需求亦可提出申請,但每次仍不得低於30日,且少於6個月的育嬰留職停薪申請以2次為限。同時也考量雇主人力調配需求,另規範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應於10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4.女性勞工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請普通傷病假者,其受領全勤獎金之權益同受保障

性平法第21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如果女性勞工未請產假,而選擇於上開日數期間內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育嬰留停薪資再加碼,補助由六成薪資提高為八成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原是以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按月發給,每1子女最長發給6個月。而此次修正,除了原本六成投保薪資之育嬰留停津貼外,政府將另給予二成投保薪資補助,總薪資替代率可達八成,讓在育嬰留停期間的父母們可以無後顧之憂,減少經濟壓力,安心照顧陪伴幼兒。

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如下:

  1. 補助對象:依《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被保險人,即可享有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無須另行申請。
  2. 薪資補助:由勞保局按育嬰津貼所依據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二十計算後,與育嬰津貼合併發給。被保險人請領育嬰津貼期間跨越本要點生效日者,其生效日以後之日數依前點規定,按比例計給。

放寬工作時間彈性調整的限制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9條規定,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每天可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或調整工作時間;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有鑑於台灣中小企業多,受僱於僱用未滿30人事業之勞工,經勞雇協商,亦得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減少1小時工時或調整工作時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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