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出售下腳及廢料,應列為收入或成本減項

· 製造業 工業4

營利事業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之申報方式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有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時,應列為當年度收入或成本的減項。

製造或加工業於產製過程中,常會發生使用原物料產生下腳的情形,如鋼(鐵)板裁切所留存之邊角料或鐵屑等,或製造產品的材料發生變質、變形或損壞,以致不能用於製造產品而產生廢料;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如有出售上述下腳或廢料之情形,應將該收入列為當年度收入或成本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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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說明:甲公司係經營鋼板買賣業務,並按客戶訂製規格簡單裁切後銷售,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查核發現,當年度鋼板進貨與銷貨數量產生差異,除期末存貨外,部分為鋼板裁切之邊角料,經變賣出售漏未申報其他收入(或成本減項)計100萬餘元,依前揭規定,調整補徵稅額20萬餘元並予處罰。

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應列報其他收入或成本減項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營利事業銷售下腳及廢料收入,除開立統一發票外,應列報其他收入或成本的減項,以免查獲時遭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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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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