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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勤時地震導致上班遲到或無法出勤不可視為遲到或曠職
台灣於4月3日上午發生規模7.2級的有感地震,最大震度6級。勞動部表示,勞工若因地震無法準時到班或出勤,雇主不可視為遲到、曠職處理;至於地方政府宣布停班地區,依照天然災害發生時出勤相關規定辦理。
天然災害發生不得視為曠職
因4月3日之地震事故,發生交通阻塞情形,屬天然災害所致,縱使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通報停止辦公,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勞工如因此延遲到工,雇主仍不得視為曠工、遲到、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奬金、解僱或其他不利之處分。在正航HR系統中,只要透過不可抗力事件假即可統一對受影響勞工做一妥善的處置。
至未提供勞務的時段,工資可由勞資雙方協議;勞動部建議雇主宜不扣發工資。天然災害係不可預期,也請雇主多多擔待體諒。勞工發生上述情形,可妥為向雇主說明,如有相關誤點證明、行車紀錄、照片等資料可資佐證,亦可一併提供給雇主。
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 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 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七、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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