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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利用網路上傳收支報告表
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業者,於5月份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除以紙本方式檢送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之收支報告表之外,亦可使用「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者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上傳收支報告表。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常見報稅錯誤態樣及注意事項
收入
- 漏報利息收入或補助款收入
填報收入明細表時,應注意有無填報銀行利息收入或主管機關給付之補助款收入。 - 醫療院所業別漏報部分負擔及掛號費收入
醫師業者於填報收入明細表時,應注意有無漏報健保之部分負擔收入及掛號費收入,若有優免掛號費清冊並應一併檢附。
填報收入明細表時,應注意有無填報銀行利息收入或主管機關給付之補助款收入。
醫師業者於填報收入明細表時,應注意有無漏報健保之部分負擔收入及掛號費收入,若有優免掛號費清冊並應一併檢附。
費用
- 列報獨資負責人薪資支出及伙食費
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 條及第 20 條之 1 規定,獨資負責人不得列報薪資支出、伙食費。 - 列報獨資負責人所有房屋供其執行業務使用之租金支出
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9 條規定,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房屋供其本人為執行業務者,不得列支租金支出。 - 虛列員工自付額之
勞保及健保費用受僱人自行負擔之勞工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非投保單位負擔之金額,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必要費用。 - 交際費、職工福利、捐贈費用超限
列報交際費、職工福利及捐贈費用,除應符合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之適用範圍外,並注意有無超限,如超限應於申報時自行調整。 - 醫療院所業別醫療用設備以錯誤之耐用 年限 (5年) 計算折舊
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醫療用之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為 7 年。
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 條及第 20 條之 1 規定,獨資負責人不得列報薪資支出、伙食費。
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9 條規定,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房屋供其本人為執行業務者,不得列支租金支出。
勞保及健保費用受僱人自行負擔之勞工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非投保單位負擔之金額,依規定非屬執行業務之必要費用。
列報交際費、職工福利及捐贈費用,除應符合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之適用範圍外,並注意有無超限,如超限應於申報時自行調整。
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醫療用之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為 7 年。
所得
- 未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者,於申報期間使用電子申報系統 上傳申報收支報告表時,負責人及合夥人應將盈餘分配表之盈餘分配數及扣繳稅款分配數併入個人綜合所得 總額辦理 結算申報,以免漏報綜合所得總額。 - 重複扣除執行業務必要成本及費用
採設帳申報執行業務或其他所得時,該盈餘分配數係已減除必要成本及費用後之所得額,其合夥人填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不應再次減除費用,避免重複扣除費用造成漏報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或其他所得者,於申報期間使用電子申報系統 上傳申報收支報告表時,負責人及合夥人應將盈餘分配表之盈餘分配數及扣繳稅款分配數併入個人綜合所得 總額辦理 結算申報,以免漏報綜合所得總額。
採設帳申報執行業務或其他所得時,該盈餘分配數係已減除必要成本及費用後之所得額,其合夥人填報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 ,不應再次減除費用,避免重複扣除費用造成漏報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收入及費用之記載,除已申請核准採用權責發生制外,以收付實現為原則;另不論是以紙本或網路檢附收支報告表,負責人及合夥人仍須將所得分配數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避免重複扣除成本及費用,或列報獨資負責人薪資支出、租金支出及伙食費等,以免漏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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