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會禮贈品或犒賞員工禮品之進項稅額
營業人除了逢年過節送禮犒賞員工以外,如以自家商品贈送員工作為年節禮物,或與客戶交際應酬或舉辦各種餐會、茶會、股東會時贈送禮品或紀念品給股東,因該紀念品為與推廣業務無關的饋贈,應注意「視同銷售」開立發票規定;所支付費用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交際應酬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係屬不得扣抵之進項,營業人如違反規定,經稽徵機關查獲者,除追繳稅款外,將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因此,公司贈送股東會紀念品無論是來自向外採購或自家商品,也要依照上述規定辦理。
將供銷售之貨物轉作為酬勞員工禮品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係視為銷售貨物,應檢視有無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以自己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貨物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這樣的餽贈行為是否要開立發票?若要開立發票,發票是否可以扣抵銷項稅額?分兩種情形說明如下: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
- 該貨物原來並未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依視為銷售貨物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張統一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且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舉例:甲公司購買貨物100件,金額600,000元,稅額30,000元,以進貨科目列帳,且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甲公司將其中20件貨物轉作為年節禮品餽贈員工,依前揭規定視為銷售,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且應留意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該張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屬酬勞員工性質,依法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且甲公司應於開立統一發票後,扣抵聯應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以免因違反規定而受罰。
營業人將供銷售之貨物餽贈員工,應留意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如有短漏報情事,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除稅法有關處罰。
交際性質餐費及禮品餽贈支出,併入交際費列報
營利事業為拓展業務,支付屬於交際性質餐費及禮品餽贈支出十分普遍,該費用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以交際費列報,並計算限額,不得以其他費用列支。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有營利事業將部分餐費、禮品餽贈,列報於其他費用中,經查核為該營利事業與往來客戶間餐敘、年節禮品餽贈等支出,因交際費已超過所得稅法第37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規定限額,而將部分金額申報於其他費用中,以規避交際費限額核算,依規定予以轉正後將超限部分金額剔除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請營利事業留意,支付交際性質餐費、禮品餽贈等支出,應依規定以交際費列帳,超過限額部分於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減列,以免稽徵機關查核時,除被剔除補稅還須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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