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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防疫照顧假】HR注意事項總整理

2021年11月25日

「防疫照顧假」 不得視為曠職或以特別休假處理!

雙北地區已宣布高中職(含)以下之學校及相關教育機構自(110)年5月18日至同年5月28日停課, 12歲以下學童、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停課期間如有親自照顧小孩之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者,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未要求雇主必須給薪)。

勞動部表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本土確診案例持續飆升,為防疫需求,除雙北地區外,其他地區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及相關教育機構若符合109年2月19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肺中指字第1090030066號函發布之「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停課標準」時,家長於停課期間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亦得請「防疫照顧假」。「防疫照顧假」係為防疫應變的特別措施,使有12歲以下等受照顧子女之家長有多一個請假的選項,與各公私部門既有的相關請假規定(如:家庭照顧假、事假、特別休假等)併行,並沒有排他或替代的關係。家長如非屬「防疫照顧假」請假適用對象,惟仍有照顧家人之需求,得請家庭照顧假、特別休假或事假以為運用,雇主應予准假,希望勞雇雙方共同為防疫而努力。

 

勞動部防疫照顧假相關規定

  • 有鑑於 12歲以下之學童不宜獨自留於家中,於(110)年5月18日至同年5月28日期間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提供有12歲以下學童之家長多一個假別選擇。
  • 國、高中家長如有照顧需求,仍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家庭照顧假)或依勞動基準法(事假、特別休假等)規定辦理。
  • 此假別不列入事假及家庭照顧假計算、不列入缺勤考核 。雇主應予准假,且不能視為曠工、不能強迫請事假、不能扣全勤獎金、不能以此為由解僱。
  • 雇主如扣發全勤獎金,將依違反勞基法22條工資未全額給付處罰;如強制勞工一定要請特別休假或事假,將依違反勞基法第38條或第43條規定處罰,處罰金額都是2萬元至100萬元。

「防疫照顧假」最多可以請到14天。防疫照顧假雇主給不給薪?勞動部強調,「防疫照顧假」是為了因應防疫需求創設的假別,不可歸責於勞工或雇主,因此不是公假。若公司無相關規定,是否給薪要看公司規定,勞工與公司可以做研議處理。勞動部說明, 「防疫照顧假」 是以衛福部依災害防救法公告為應變措施,如果雇主不准勞工請假,包括記曠職或強迫勞工以請事病假、特別休假等,或是扣發全勤獎金,將依勞基法處2萬至100萬元。

 

勞工遭居家隔離相關規定

如果有勞工赴遭居家隔離要請什麼假?勞動部表示,配合防疫需求,而且不能歸責於勞雇雙方,企業主不能以曠職、扣全勤獎勵或補行上班等不利處分,假別註記「防疫隔離」,薪資則由勞雇雙方討論,相關規定於勞動部與衛福部討論後公告「對於因指定、徵用、徵調或接受隔離檢疫者所受之損失,給予相當之補償」。 如果確認染病後,勞工是因工作等原因染病,則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至於如是個人旅遊,則應請病假。

 

因應「 新型冠狀病毒」防疫,勞工請假及工資給付規定之說明

世界衛生組織正式命名為「2019新型冠狀病毒」目前已出現確診感染病例,勞工因配合防疫需求所衍生出之勞工請假、給薪等疑義,勞動部說明如下:

勞工「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被要求隔離治療者:

  1. 因職業上原因受感染者:勞工如經認定係職業上原因致感染「新型冠狀病毒」,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並給付相當於原領工資之工資補償,若勞工因此所致之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雇主亦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規定予以補償。
  2. 非因職業上原因受感染者:勞工如非因職業上原因感染「 新型冠狀病毒 」,隔離治療期間得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療養。

勞工「未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惟因有接觸疑慮,經防疫單位要求進行自主健康管理者:

  1. 勞工配合衛生主管機關自主健康管理之要求,自行居家休養:勞工如自行居家休養(隔離)者,可請普通傷病假、事假或特別休假,或協議調整工作時間。
  2. 雇主認為勞工已收到自主管理通知書,對其出勤有所疑慮,要求勞工不要出勤,因屬雇主受領勞務遲延,仍應照給工資。

勞工之家庭成員因病或因受自主健康管理要求,需親自照顧者:

勞工除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請家庭照顧假外,亦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事假,或與雇主協商排定特別休假。勞工請家庭照顧假者,其請假日數與事假合併計算,全年共計7日,父母雙方可分別依此規定請假。另勞工提出請假申請時,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