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將近,約定以曆年制(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特別休假請休期間之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因年度終結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除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外,其餘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均應結清發給勞工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之特別休假
特別休假原則上勞工如在同一事業單位必須服務滿半年或是一年後,才能取得請休的權利,也就是俗稱的「週年制」,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實務上勞雇雙方多有約定以曆年制、會計年度、學年度(學校)或自行約定之年度給假之模式,已為慣例且行之有年,《勞動基準法》也允許勞雇雙方依照約定的年度模式計給特別休假,但不論約定用那一種方式給假,凡是年度終結未休畢的日數,除經勞工提出,並經雇主同意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外,雇主均應發給勞工未休日數之工資。
雇主應將年度特別休假日數,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書面通知之形式,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與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之資料為之。有關發給工資的期限,必須在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或至遲於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至於遞延至次一年度之日數,於次年度終結時如仍未休畢,雇主也必須按照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工資。
除了結算年度未休之日數外,特別休假尚有以下規定雇主均應遵守:
- 下一年度開始,雇主應告知勞工年度內可休日數。
- 特別休假期日以勞工排定為原則,雇主不可逕自排定,如需調整,必須協商。
- 年度內若是契約終止,不論契約終止原因為何(例如:勞工自請離職、被雇主資遣等),亦不論特別休假未休完的原因為何,凡是未休畢之日數,雇主均應折發工資。工資發給之期限,原則上應於終止契約時即結清,至遲亦應於原約定之發薪日給付。
- 雇主應將勞工當年可休日數及未休日數所發給之工資,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以書面通知勞工;書面通知之形式,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為之。
年終結算特別休假規定
年度終結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雇主即應發給勞工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如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得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但至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勞工仍有未休畢之日數,雇主應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工資。
特別休假係以給予勞工休息為目的,事業單位應依法給予特別休假相關權利,並應由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期日,不得有限制排定或強制遞延之情事。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查證屬實者,將依法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另將要求雇主補付工資,未補付者,可連續處罰。
勞工離職的特別休假結算注意事項
不論勞資雙方約定用哪一種方式給假,一旦勞動契約終止,都必須就未休畢之日數進行結算。由於勞工可以享有之法定特別休假日數,會因勞工到職日與離職日有所差異,為確保勞工權益,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仍應依勞工「到職日」及工作年資,計算應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並就尚未休畢之日數,結算工資。
舉例來說,勞工於110年3月1日到職,於111年4月1日離職,因離職時年資已屆一年,其享有之法定特別休假日數分別為滿半年時之3日,以及滿1年時之7日,共計10日;其中,滿1年之7日特別休假,不因勞工於年度內離職而變成為只需比例計給,勞工仍有7日之權利,若還有6日未休,便須折算6日工資給勞工。
實務上亦有人詢問,若是這樣工作了1年又1個月,離職時雇主有給我滿1年之特別休假7日,另外1個月的年資是否還可以比例享有特別休假?勞動部解釋,這1個月的畸零年資,因為沒有達到再滿一年的要件,雇主若不再額外給假,也不違反相關規定。
特別休假期日以勞工排定為原則,雇主不得逕自限制排定期日;當契約終止時,不論契約終止原因為何(例如:勞工自請離職、被雇主資遣等),亦不論特別休假未休完的原因為何,凡是未休畢之日數,雇主均應發折發工資。工資發給之期限,原則上應於終止契約時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至遲亦應於原約定之發薪日給付。例如:勞資雙方約定每月5日為發薪日,勞工若於2月20日離職時仍有6日特別休假未休畢,該6日之工資,如果未於離職當日發給,最晚也要在3月5日給付。
更多HR 與 一例一休在軟體端的應用
若想對 HR 與 一例一休有更完整的了解,歡迎您前往一例一休主題館瞭解更多…
資料來源:勞動部
Ver.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