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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結束後,各公司行號會準備發放年終奬金,以犒賞員工一整年的辛勞,該奬金究應認列為哪個年度費用呢?
員工年終奬金係屬於薪資範圍,對於以權責發生制為會計基礎之營利事業而言,該奬金倘經營利事業依規定於公司章程載明、或於股東會預先議決、抑或經事業與職工預先約定應予支付並定明給付標準者,屬於在年度結束以前已有權責發生,即使至年度結束日尚未發放,仍得以當年度「應付費用」列帳並列為當年度之薪資支出,俟實際給付時,再依法扣繳所得稅款。
反之,如在決算前未有上述權責發生,而係於次年度方決定支付,就不能認列為當年度費用,應併同次年度薪資支出予以核實認定。
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員工年終奬金,預定於108年2月初發放,倘該項奬金於107年度權責已發生,雖於次年發放,仍屬當期的應付費用,可列為107年度薪資支出,等到次年實際發放時,再依法扣繳所得稅款。
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基於權責基礎估列各類奬金,仍應檢視相關證明文件及未來實際給付狀況,並備妥資料供稽徵機關審核,以免遭補稅而影響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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